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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地方立法文本之比较

2011-04-20分类号:D922.182.3

【作者】张静  
【部门】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从总体上看,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地方性立法和地方法制资源的利用程度并不高,仅为29.6%,且集中于2004—2006三年内。这种格局反映出各地制度建设的成熟度和规范性存在差异,亦反映出农民低保权制度化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从制度比较上看,地方立法样本的城乡一体化率占14.8%,农村低保对象的定量认定占70.8%,同时各地辅以内涵不同的定性条件和附加条件;在低保标准的确定上,各地普遍存在双挂钩法、人均收入法、人均消费支出法、直接规定法、授权法和CPI法等不同做法;在资金来源上,地方立法样本采用了多种模式。分析
【关键词】农村低保  地方立法  低保对象  低保标准  资金管理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8CFX036);; 安徽省高校省级优秀青年人才基金项目(2010SQRW052ZD)
【所属期刊栏目】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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