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合同
2005-07-18分类号:D922.1
【部门】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 四川成都610071
【摘要】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合同属于行政合同,首先具有公法性,同时也兼具私法的特征,公法原理和部分私法原理均是其存在的法理基础。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内容必须体现它的法律性质,在强调公共利益至上的基础上,将公共利益与被特许人追求经济利益的权利相统一,依据经济利益平衡原则来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关键词】风景名胜区 政府特许经营 行政合同 经济利益平衡原则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旅游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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