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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权代持”该缴个人所得税吗?

2013-07-09分类号:D920.5;D923.6;D922.22

【作者】马伟  邹建军  金晓扬  
【部门】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  
【摘要】一、案情介绍2008年12月,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与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A公司出资1000万元委托B公司认购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在近期准备非公开发行的股票200万股,认购价格约5元/股。双方未约定持股费用。在此之前,A公司自然人股东张某、李某与A公司订立口头协议,张某和李某委托A公司代持股份500万元。也就是张某和李某各出资250万元,A公司出资500万元,共计1000万元,通过A公司统一交由B公司购买并代持C公司限售股
【关键词】口头协议  股东名册  自然人股东  与某  非公开发行  投资担保  国家税务总局  委托合同  财产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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