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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物合同的正当性论证之非本体论的视角

2011-07-20分类号:D913

【作者】蒋军洲  
【部门】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  
【摘要】文章认为,除去其自身概念的合理性,要物合同制度自被罗马法确立以来被保留至今还有三大方面的理由:一是法律传统使然;二是立法者乐意采用此制度设计还旨在以此等法律规范为当事人的意愿解释提供一种通常的判断,以反映社会实践层面的法律需求;三是因其无偿性,传统要物合同欠缺当事人产生此债的客观意义上的原因,要物合同法律规范所要求的交付则补足了当事人单纯合意的原因欠缺。为此,文章建议保留无偿的传统要物合同,将有偿要物合同予以诺成化改造。
【关键词】要物合同  法律传统  法律目的  法律伦理
【基金】河南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项目《合意主义体系下的要物合同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09BS024)的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改革与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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