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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有权代行的悖论及其后果

2006-11-20分类号:D913

【作者】梁木生  王涛  
【部门】武汉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湖北武汉430074  湖北武汉430074
【摘要】法学通常认为,所有权权能包括处置(分)、占有、使用、收益四项,但本文认为体现所有权的标志是所有者对所有物具有绝对的处置权。对所有者来说,具有处置权便有所有权,失去处置权便丧失所有权。所以,所有权是不存在代行的--它在理论上无法成立。一旦所有权代行便会引起背离所有者利益与意志的一系列法律与民事的后果。
【关键词】所有者  所有权  处置权  所有权代行  后果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改革与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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