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创新与法律制度构建——以公司制民营农场为中心
2008-01-25分类号:D912.29;D912.4
【部门】安徽财经大学 成人教育学院 安徽财经大学 成人教育学院 安徽 蚌埠 233061 安徽 蚌埠 233061
【摘要】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必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与时俱进。与农业生产合作社相比,公司制民营农场更有利于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在法律制度的构建上,为了协调公司制民营农场破产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之间的冲突,应当创新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后的退出机制;为了控制公司制民营农场的内部人控制,应当完善内部人的监督机制。
【关键词】农业生产 组织形式 法律制度 公司制 民营农场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5BJY065)
【所属期刊栏目】技术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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