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行为依据——关于社会基本权利的效力分析
2009-03-10分类号:D630
【部门】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摘要】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张,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解决当前中国社会日益严重的贫富分化问题。而缓解这一问题的最有效途径就是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等政策手段干预分配制度、建设全民受益的各项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等等。而政府如此行为的依据就在于公民享有的平等的社会基本权利。在我国,社会基本权利以其特有的历史背景和效力特征,从而直接决定了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角色定位,既是政府积极行为的合法依据,也构成了公民主张和监督政府积极行为的宪法依据。
【关键词】社会基本权利 效力 积极行为 和谐社会 政府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