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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可以随意确定内部控制缺陷定量认定标准吗?——来自A股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

2016-10-15分类号:F275;F271

【作者】谭燕  施赟  吴静  
【部门】中山大学现代会计与财务研究中心/管理学院  广州大学经济与统计学院  
【摘要】本文以2011-2014年沪深A股披露内部控制缺陷定量认定标准的公司为研究对象,从董事会"裁量"角度分析企业内部控制缺陷定量认定标准制订行为及其影响因素。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董事会的监督职能越强,企业制订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量认定标准越严格:董事会的咨询职能在后续采用定量标准的样本中作用明显:董事会监督职能和咨询职能的改进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量认定标准的修订产生显著影响。本文梳理了由企业自行确定并满足监管规则要求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选择行为背后的逻辑机理,为内部控制评价的监管提供实证证据。
【关键词】董事会  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定量认定标准
【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572206、71272196); 广东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2012JDXM-0002)的资助
【所属期刊栏目】会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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