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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制、签字合伙人身份与审计质量

2016-11-10分类号:F239.4

【作者】肖作平  张雪华  陈小林  
【部门】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九江学院会计学院  
【摘要】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殊普通合伙制改制,重点是提高了审计报告签字合伙人的法律责任和潜在诉讼风险,当审计报告签字人为非合伙人时,发生审计失败的法律责任仍无法真正落实,因此本文拟探索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是否为合伙人,对事务所转制的效果是否有影响。研究发现:事务所转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后,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合伙人时,对其所审计客户公司盈余操控行为的抑制作用更加明显,客户公司的会计稳健性也提高更多,这说明,事务所转制对签字合伙人和签字非合伙人的审计行为影响存在显著差异,事务所转制对签字合伙人的影响更大。
【关键词】特殊普通合伙制  签字合伙人  会计稳健性  审计质量
【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终极控制股东,社会资本与银行贷款契约”(项目编号:71472157);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终极控制股东,投资者法律保护与会计稳健性”(项目编号:71272140);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终极控制股东,制度环境与权益资本成本”(项目编号:71002062)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迁;法律责任与审计质量”(项目编号:71262013)的资助
【所属期刊栏目】证券市场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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