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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立法协调机制研究

2016-02-01分类号:X196;F832.5;D996.9

【作者】杨博文  
【部门】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2014年北京APEC会议上我国计划在2030年设定碳排放总量最大限值,为此我国将逐步扩大碳交易市场版图,进行跨区域碳交易。然而由于全国性碳交易立法缺失和地方性立法差异性较大,导致跨区域碳交易市场处于无序状态。在借鉴欧盟、美国较为成熟的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立法的基础上,通过构建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立法协调机制,对碳配额"适区"分配,跨区交易,集中监管,联动执法,为我国在"十三五"期间建成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立法体系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碳减排  碳排放权交易立法  跨区域碳交易  立法协调机制
【基金】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京津冀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立法协调机制及法律制度研究”(TJFX15—004); 天津财经大学研究生科研资助计划“京津冀区域性碳金融法律制度研究”(2014TCS09)
【所属期刊栏目】生态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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