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我国可转换债券境外发行引发的思考
1998-02-15分类号:F832.5
【部门】东北财大研究生部 大连海事大学国际商务学院
【摘要】国务院证券委第六次会议正式提出,要在国内选择一些有条件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可转换债券的试点发行。这一决定有利于企业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但是在试点过程中曾经出现操作不规范的问题。随着我国股份制改革的深入和证券融资的进一步国际化,国务院原则同意,从1994年开始允许一些试点企业,尤其是海外上市公司在境外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方式融资,以适应它们扩展海外业务的需要。首批试点企业有深圳南方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轮胎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分别于1994年11月和1995年3月被批准可在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由此,可转换债券步入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行列。可转
【关键词】可转换债券 证券融资 原则同意 证券市场 股票市场 海外上市公司 融资工具 发行主体 融资风险 转股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商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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