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联邦职业教育法(连载二)——联邦学徒职业教育法;2015年7月13日版
2016-03-21分类号:G719.521
【部门】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
【摘要】第10条学徒的义务第1款学徒须努力获取掌握相应教育职业而必要的技能和知识;须按规定完成在其职业教育范围内分派的工作任务,其在企业内的行为须顾及企业的特点。须保守企业经营和商业秘密,并爱护交给他的工具、材料和器械。第2款学徒生病或因故不能参加培训,须迅速告知或请人转告具有学徒教育资格者或培训师。第3款学徒获得职业学校证书后,须立即向具有职业教育资格者出示,并根据要求出示其成
【关键词】职业教育法 教育关系 管理机构 资格考试 考试委员会 联邦法律 毕业考试 培训师 企业经营 合同无效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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