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视域下德美日三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模式探析
2016-03-15分类号:G719.1
【部门】湖北工业大学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湖北职业教育发展研究院
【摘要】文章在分析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关系及类型的基础上,以德国、美国、日本为例,对国际上职业教育成功国家依靠法律制度保障的校企合作模式进行了解读。德国采用双元制校企合作模式,其校企合作法律制度的主体是企业与学校,以企业为中心;美国的职业教育主要是高等职业教育,采用合作教育模式,其校企合作法律制度的主体是学校与企业,以学校为中心;日本采用的是企业内培训模式,其校企合作法律制度的主体是企业,学校发挥的作用不是十分突出。这三个国家的校企合作模式都有各自特点,并都制定了法律制度以保障实施。文章最后提出了要形成我国特色的有法律制度保障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模式。
【关键词】职业教育 校企合作模式 法律制度 比较研究
【基金】2014年湖北职业教育发展研究院资助重点课题“湖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建设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课题编号:2014A185)
【所属期刊栏目】教育与职业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