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能否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兼论我国流转税的改革方案与利弊
2016-04-15分类号:F812.42
【部门】河北省财政科学与政策研究所
【摘要】党的十八大提出"构建地方税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如何构建地方税,学术界从所得税和财产税方面进行了多角度剖析,但基于流转税税种的分析还不多,似乎从国际惯例和税收理论看,流转税不适宜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我们在借鉴西方国家地方流转税经验的基础上,依次对零售税、消费税、城建税、资源税改革进行了利弊评析和收入测算,得出流转税改革总体效益良好、收入规模基本能够满足地方政府需要,可以作为地方主体税种。构建地方流转税体系,需要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实行渐进式改革;需要完善征管力量和手段,解决税收流失问题;需要做好省以下税收分享...
【关键词】流转税 地方税 营改增 主体税种
【基金】2014年度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构建地方税体系:改革框架与实现路径研究》(批准号为2014GXS4D087)的阶段性成果,课题负责人为河北省财政厅李杰刚研究员
【所属期刊栏目】地方财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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