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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利息”探源及辨析

2016-07-01分类号:F812.42

【作者】欧阳明  刘芹  
【部门】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中央财经大学财务处  
【摘要】"税收"和"利息"属于不同范畴,不宜搭配使用。纳税人因少缴或者滞后缴纳的税款产生的受罚性支出由社会因素决定其额度,"利息"则由经济因素决定其多少。使用"税收利息"容易混淆"税收"和"政府债券"两种不同收入形式。"税收利息"的法理与"偷税"相同,本质上是对纳税人财产权的侵害。将"tax interest"译为"税收利息"是忽略了中英文语义和语言差异的错误。《税收征管法》中应当用"税收迟纳金"或"税收延迟金"代替"税收利息"。
【关键词】税收  利息  迟纳金  征管法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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