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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公众公司制度研究

2016-04-10分类号:F831.51

【作者】陈颖健  
【部门】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  
【摘要】美国事实公众公司制度用公司规模作为标准衡量公司的公众性,具备一定合理性,但是这一合理性是以公司存在活跃的场外市场、公司股份流动性较强为前提的。在公司股票不存在活跃二级市场的情景下,事实公众公司制度反而成为公司资本形成的障碍。JOBS法案改革了事实公众公司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事实公众公司制度对公司资本形成的不利影响。我国已经建立了以股东数量为门槛的事实公众公司制度,但是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使其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资本筹集,这就需要我们吸取美国的立法经验对我国事实公众公司制度进行改革。
【关键词】非上市公众公司  股东数量  JOBS法案  场外市场
【基金】上海市法学类高原学科金融法方向资助
【所属期刊栏目】证券市场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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