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政府债务置换 规范政府债务管理
分类号:F812.5
【部门】广西大学商学院
【摘要】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预算法的决定。修改后的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允许地方政府举债,但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债。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规模必须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必须纳入预算管理。这是我国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赋予地方政府举债的权利,可见中央政府规范治
【关键词】政府债务 地方政府债券 债务管理 政府举债 预算管理 债券发行 发行债券 《预算法》 应付工程款 金融机构监管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研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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