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存在与金融服务贸易发展
2016-03-01分类号:F832;F752.68
【部门】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经贸与会展学院
【摘要】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服务的提供方式,金融服务贸易分为跨境交付、商业存在、境外消费和自然人移动四种方式。商业存在是外国金融服务提供商在东道国境内通过设立代表处、分支机构以及子公司的方式提供金融服务的贸易方式。2014年我国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鼓励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施走出去战略,增
【关键词】商业存在 金融服务贸易 服务贸易总协定 外国金融 经营机构 金融机构 人民币国际化 资本市场 证券上市 对外直接投资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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