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业涉税问题
2016-01-01分类号:F832.4;F812.42
【部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摘要】一、"零税率本金发票"开具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出租方向承租方购入资产时,无法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扣除,且本金可在销售额中扣除。承租方在购进资产时,已按规定将设
【关键词】售后回租 国家税务总局 融资租赁业 涉税问题 税收问题 征收范围 承租方 融资性 融资租赁公司 出租方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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