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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股东与普通股股东的利益冲突与平衡

2016-08-15分类号:F832.51

【作者】钟颖  
【部门】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摘要】优先股的权利设计方式较为灵活。具有重要的商事价值,有助于推动资本市场发展、改善公司治理。但是,优先股与普通股在收益权和控制权方面的差异化配置,使优先股股东与普通股股东在股利分配、股份回购、公司合并中存在潜在利益冲突。为防范这种利益冲突演变为利益失衡,应当按照利益平衡的理念,对优先股的发行条件、比例、对象和内容设定等进行必要限制,完善优先股表决权复活规则和分类表决制度,优化优先股赎回制度,严格限制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
【关键词】股权结构  优先股  类别股  分类表决制度  表决权复活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宽进严管”背景下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6AFX016); 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优先股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CYS14097);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我国公司类别股的立法规制研究》(项目编号:2013XZYJS038); 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国企混改背景下国有股权类别化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CYB16078)的资助
【所属期刊栏目】南方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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