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实行优先股制度风险、边界及途径
分类号:F832.51;F276.1
【部门】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 吉林大学经济学院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积极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企业从竞争性行业开始逐步展现出全行业混合的趋势,优先股自然属性的优势可以在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实现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达到国有资本产权多元化的目的。我国2012年《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中首次提出引入优先股制度,意味着我国已经具备发行优先股的资质,并开始尝试通过建立优先股制度为实现全行业混合制经济提供新思路。
【关键词】优先股 优先股制度 国有企业改革 混合所有制
【基金】吉林大学“985”工程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建设项目“中国国有经济改革与发展研究”(2010);吉林大学校内项目“国企高管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深化改革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5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国有经济的投资效应研究”(15JJD790012);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13JJD790012)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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