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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模式选择:特殊目的信托

2016-02-15分类号:F832.51

【作者】张刚  
【部门】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摘要】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起人将需要证券化的资产出售给一个特殊目的载体,以此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特殊目的载体主要有特殊目的公司模式、特殊目的信托模式和有限合伙模式。在我国,由于特殊目的公司模式和其他模式在不同程度上均存在一些问题,只有特殊目的信托模式才能够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因此,金融机构应充分发挥信托所独有的风险隔离功能,并利用其通道功能,实现资产证券化操作的规范化。同时,目前我国通过信托模式实现资产证券化的成本较高,应逐步改变我国金融业现有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格局,放开信托等金融牌照的发放,以利于降低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成本。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非标业务  特殊目的信托  风险隔离  融资成本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南方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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