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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第20条的适用要件——以澳大利亚烟草平装措施为例

2016-01-20分类号:F416.8

【作者】王鸿  
【部门】南京大学法学院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摘要】澳大利亚烟草平装措施限制了烟草产品商标所有权人行使商标的权利,致使部分WTO成员质疑该措施违反了TRIPS协议相关条款,尤其是TRIPS协议第20条。TRIPS协议第20条能够产生限制商标所有权人权利的效果,规定了在贸易过程中使用、存在特殊要求和特殊要求不得产生无理妨碍等3个适用要件。虽然澳大利亚烟草平装措施已对贸易过程中的烟草产品商标使用产生了特殊要求并且构成妨碍,但没有形成无理妨碍。因此,TRIPS协议第20条可以适用于澳大利亚烟草平装措施。
【关键词】TRIPS协议第20条  商标  平装措施  特殊要求  无理妨碍
【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项目“TRIPS协议中知识产权限制的适用领域及其限度研究”(项目编号:30920140132013)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商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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