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的财产整体性与民法的制度变革
2016-06-21分类号:F326.2;D922.63
【部门】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要】森林是一项整体财产。应当全面把握森林资源总价值,科学量度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对森林总价值进行公平合理分配。《民法典》应当将森林作为一项整体财产对待,结合党的十八大以来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管理的精神,建立起适应生态系统综合管理要求的森林财产权利结构。同时,还需借鉴国际上成熟的可持续森林生态系统管理经验,设计生态保护地役权制度,以理顺农村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国家生态建设所需生态用地之间的财产法律关系。
【关键词】森林 整体财产 生态系统服务价值 生态保护地役权 民法典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美丽中国视域下的森林法创新研究”(13BFX134)
【所属期刊栏目】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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