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业“营改增”问题探微
2016-03-05分类号:F299.233.42;F812.42
【部门】山东女子学院会计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摘要】对房地产业进行"营改增",由于转让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较少,可能会造成企业增值税税负增加,建筑企业的劳务分包业务、房地产业都会受到此方面的影响。绝大多数OECD成员对建筑业实行标准税率,对居民住房的转让和出租予以免税,对商业性不动产按照标准税率征收。因此,为推进房地产业"营改增"应做好制度安排,缓解部分企业"营改增"后可能出现的税负加重问题;过渡期对税收负担增加的企业采取税收优惠或财政扶持政策;借鉴OECD成员经验可对销售或出租居民住房实行免税政策或按照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关键词】房地产业 建筑劳务 不动产 营改增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基于低碳经济的中国工业可持续发展研究”(项目编号:12YJC630297)
【所属期刊栏目】财会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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