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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后企业所得税税率形式的选择

1998-09-01分类号:F810.42

【作者】朱柏铭
【部门】杭州大学金融与经贸学院
【摘要】西方国家自80年代以来大多将公司所得税由累进征收改为比例征收,有其特定的政策目标和现实条件。我国税制改革中企业所得税税率形式的确定应更多地基于中国的客观实际去考虑,不宜盲目模仿。为提高所得税的收入弹性系数,调节人们的收入分配,同时又鼓励企业规模经营,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宜采用超额减速累进税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比例税率  累进税率  超额减速累进税率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与经济(长春税务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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