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创新行为信息披露的经济后果研究——来自创业板的经验证据
2016-01-15分类号:F275;F832.51
【部门】河南理工大学能源经济研究中心/经济管理学院
【摘要】随着封闭式创新向开放式创新过渡,信息悖论已经被打破,但创新行为信息披露对开放式创新影响研究缺失。本文以我国创业板2012年至2014年上市公司为对象,首次检验了创新行为信息披露的经济后果,研究发现,在提升企业价值方面,创新行为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贡献度普遍大于强制性信息披露水平,在资本市场上投资者认同方面,结论相反,在提升外部融资能力与降低代理成本方面,创新行为信息披露水平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创新行为信息披露有效性有待提高,基于累积创新链与降低创新隐性成本需要,应加强创新行为的中间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基于创新行为的行业特征,应加强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分行业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关键词】创新行为 强制性信息披露 自愿性信息披露 开放式创新
【基金】河南省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项目(SKJZD2015-02)的研究成果; 河南省哲学社科规划基金项目(2015BJJ057); 河南省软科学项目(152400410511)的资助
【所属期刊栏目】会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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