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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与国有企业高管薪酬制度改革

2016-01-15分类号:F276.1;F272.92

【作者】刘学梅  
【部门】吉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吉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研究中心  
【摘要】我国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决定了分配方式必须坚持按劳分配。国企高管与广大普通员工一样也是社会主义劳动者,应该毫无例外地贯彻执行按劳分配原则。国企高管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允许在不违背按劳分配原则的基础上对其实施一定程度的薪酬激励。正确认识资本主义生产和社会主义生产中的管理劳动一般和管理劳动特殊二者之间的关系,准确区分资本主义经营管理者的劳动收入和剥削收入,是制定国企高管薪酬激励制度的前提和理论依据。我国国企高管的奖励和津贴数额如果超出管理劳动应得的报酬过多,就会导致其劳动的异化,其本质也是对广大劳动者的剥削。因此,应该将国企高管收入限定在倍加的简单劳动获得工资的基础上加上适当的津贴和奖励...
【关键词】薪酬管理  管理劳动  按劳分配  激励机制
【基金】吉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15360)
【所属期刊栏目】当代经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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