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合伙人投资创投企业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2016-05-05分类号:F275.4;D922.22
【部门】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财经学院
【摘要】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其对创投企业的投资业务可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其从创投企业分配的投资收益属于税后性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该所得应分别按投资期是否满2年进行划分,以此判断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从而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关键词】有限合伙制 创投企业 法人合伙人 股权投资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会月刊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