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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非应计贷款收回款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2016-09-15分类号:F275.4

【作者】牟前均  
【部门】财政部税政司  
【摘要】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收到非应计贷款还款时,仍依据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会计核算上先冲抵本金,再计利息收入,并由此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处理。这种纳税处理,引起了不小的争议。一、非应计贷款收回款项有关的会计、财务、税收政策(一)会计制度规定1.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非应计贷款还款的规定是:
【关键词】应计  纳税处理  会计制度规定  金融企业会计  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  贷款合同  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政策  利息收入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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