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管理者应该知道的六种无效病假情形
2016-08-08分类号:F272.92
【部门】上海市崇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要】劳动者有身体健康权,亦有因病治疗和休息的权利,此为人之基本权,本是无可厚非的话题。但现实中也会存在因病假引发的各种奇葩和不诚信的现象,诸如闹情绪的请病假、小病大养、泡病假等。虽然用人单位也享有病假管理权,但面对上述情形让企业的HR管理者也确实头疼不已,处理稍有不慎,在仲裁或者诉讼中都有可能导致败诉。作为司法实务部门的一员,笔者总结了六类病假被认定无效的情形。作为企业的H R管理者,对此应当知道,其中有些情
【关键词】HR管理 司法实务部门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患者姓名 中都 法律保护 人力资源 职级 客观不能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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