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盈余管理与IPO折价
2016-03-25分类号:F233
【部门】天津财经大学商学院
【摘要】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由有限责任制变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增加了审计师的法律责任,提高了审计的鉴证价值和保险价值,有利于审计师在IPO审计过程中更好地发挥信息中介作用。以保荐制下IPO公司为样本,实证考察事务所组织形式对IPO盈余管理和IPO折价的影响。研究发现,相比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审计的发行公司的正向盈余管理水平更低,IPO折价率也更低。研究结论表明事务所转制后,审计师加强了对发行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约束,提高了IPO定价效率,监管部门推动的事务所转制对IPO市场具有积极治理效果。
【关键词】事务所组织形式 盈余管理 IPO折价 有限责任制 特殊普通合伙制
【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71272189); 中国审计学会项目(14SJ0400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2YJA790193); 天津市财政局重点会计科研项目(KJKYXM151001); 天津财经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2013TCB002)
【所属期刊栏目】财经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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