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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奖金是否应计入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

2016-10-08分类号:D920.5;D922.182.3

【作者】郭媛  王新颖  
【部门】辽宁省大连金州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要】案情简介张某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7月30日期间在某服装厂从事服装加工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9月,张某申请仲裁,要求该服装厂支付2015年5月至7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7250元。经审理查明,该服装厂每月通过现金方式向张某支付工资,张某2015年4月获得工资2000元,5月获得工资2450元,6月获得工资2800元,7月获得工资2000元。仲裁审理过程中,张某认可入厂时双方口头约定工资2000
【关键词】工资差额  书面劳动合同  服装厂  口头约定  服装加工  计算基数  应计  工作时间  加班工资  日至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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