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少缴工伤保险工伤待遇损失由谁承担
2016-02-08分类号:D920.5;D922.55
【部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摘要】案情简介原告刘某系某保险公司职工,2011年12月进入该保险公司工作。2012年2月,该保险公司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新增原告为社会保险人员,自2012年3月起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其中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为1730元,缴费金额为13.84元。原告于2012年3月22日下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其劳动能力障碍
【关键词】工伤保险 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 保险经办机构 伤残补助金 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伤害 能力障碍 医疗保险 稽核工作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