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后出现新证据行政机关应否启动自我纠错程序
2016-06-08分类号:D920.5;D922.55
【部门】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要】案情简介2015年3月22日,陈某在工作过程中左手不慎被机器"压伤",当天去乡镇卫生院治疗,诊断结论为左手第5掌骨骨折。7月16日,陈某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社局立案后于当日向用人单位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举证期满用人单位未提供任何证据。8月10日,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认定陈某在工作中左手第5掌骨骨折为工伤。10月30日,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理由是陈某左手
【关键词】自我纠错 掌骨骨折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 行政行为 压伤 工作过程 乡镇卫生院 用人单位 人社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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