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前言
2016-06-10分类号:D913
【部门】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摘要】随着数字时代到来,边际成本几近于零的数字复制以及网络侵权的隐蔽性加大了版权人维权的难度和成本,此时技术手段往往优于法律救济而成为版权人的首选。但数字技术是把双刃剑,技术措施能为版权人所用,也能为破解而生。为了保护版权人的专有权,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要求成员国保护技术措施,各主要国家随后陆续修法,明确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然而,正如莱斯格所言,网络环境中的技术措施不能识别公有领域信息
【关键词】版权人 技术措施 公有领域 网络侵权 边际成本 录音制品 双刃 国会图书馆 法律救济 莱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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