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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适用

2016-04-28分类号:D922.16

【作者】张羽君  
【部门】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摘要】新《食品安全法》大幅修订了惩罚性赔偿金条款,完善了制度适用的部分内容,但仍有若干司法争议有待解决。合理判断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性质应当对责任主体进行区分,请求生产者惩罚性赔偿的,应构成侵权责任,以造成损害为前提;请求销售者惩罚性赔偿的,既可以是侵权责任,也可以是违约责任,不必以造成损害后果为适用前提。食品安全标准属于技术性规范,经食品安全法的认可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性标准,正确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宜使用或然性、政策性、推定性判断,而应坚持规范原则,查找和比对各类食品安全标准。对于经营者"明知"的判定应当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标准。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金  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  食品安全标准  责任主体
【基金】北京市社科基金项目(14ZDB18)
【所属期刊栏目】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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