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外可否再向用人单位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2016-04-08分类号:D920.5;D922.55
【部门】广东康邦律师事务所
【摘要】案情简介李某于2012年4月20日入职深圳某家具公司处,做样板工,2013年3月5日,在车间操作圆盘锯过程中被飞出的木板击伤,诊断为:右眼钝挫伤,右眼眶内壁内折,颅脑损伤,左眼眶内壁骨折,外伤性嗅神经损伤,受伤部位是右眼、左眼以及头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同年4月3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综合评定李某为四级伤残。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
【关键词】精神损害 抚慰金 工伤保险待遇 家具公司 右眼眶 钝挫伤 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 赔偿权利人 颅脑损伤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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