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重组与劳动关系处理(上)
2016-05-08分类号:D920.5;D922.5
【部门】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要】案情简介李某于2014年8月25日申请仲裁,称其于1998年8月1日进入某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任驾驶员,2008年1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5月23日,公司要求其去某交通服务公司上班,李某未予同意,公司竟然解除其劳动合同。现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关键词】劳动合同 合同赔偿金 劳动关系 交通服务 工会组织 用人单位 单方解除 劳动权利 情势变更原则 劳动争议案件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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