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变动中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的司法认定
2016-01-08分类号:D920.5;D922.5
【部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摘要】案情简介包某于2006年4月4日起进入S公司工作,担任助销员。其间,2006年4月4日至2007年3月31日,包某系由劳务派遣公司A公司派遣进入S公司处工作;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包某的劳务派遣公司改为B公司;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29日,包某的劳务派遣公司又改为C公司;2010年2月1日,包某与S公司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
		【关键词】劳务派遣公司  劳动合同期限  司法认定  用人单位  助销  疾病救济费  日至  病假工资  司法解释  劳动关系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文献传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