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变动中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的司法认定
2016-01-08分类号:D920.5;D922.5
【部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摘要】案情简介包某于2006年4月4日起进入S公司工作,担任助销员。其间,2006年4月4日至2007年3月31日,包某系由劳务派遣公司A公司派遣进入S公司处工作;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包某的劳务派遣公司改为B公司;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29日,包某的劳务派遣公司又改为C公司;2010年2月1日,包某与S公司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
【关键词】劳务派遣公司 劳动合同期限 司法认定 用人单位 助销 疾病救济费 日至 病假工资 司法解释 劳动关系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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