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外包与劳动关系之判断——从一起送奶工劳动关系确认案例说起
2016-05-08分类号:D920.5;D922.5
【部门】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
【摘要】案情简介原告阮某系被告某乳品配送公司的送奶工,原告诉称,其于1997年2月起自备运输工具在本市东井村奶站从事乳品配送工作,被告按工作量(瓶数)向原告支付工资。原告每天午夜12点半开始送奶,至早晨6点半结束,全年无休,被告未支付过加班工资,也未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原告被迫于2009年1月15日提出辞职。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补缴各项社会保险金;2.支付加班工资39642元;3.支付经济补偿金21600元;
【关键词】劳动关系 加班工资 社会保险金 东井 配送工作 劳动合同 用工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 从属性 行政审判庭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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