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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否适用特殊仲裁时效规定

2016-11-08分类号:D920.5;D922.5

【作者】兰朝晖  张咏华  
【部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警察学院  
【摘要】案情简介颜某自2000年1月19日到某集团公司工作,先后与某集团公司签订多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间是2014年2月12日,合同期限自2014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2月10日止;合同约定颜某担任采购岗位主管职务。某集团公司于2010年安排颜某休年休假10天,其他时间未安排其休年休假。2015年3月17日,某集团公司下达《员工内调通知》,自4月1日起将颜某从采购主管岗位调至某集团公司旗下的某店副店长岗位,颜某不同意调岗,经与集团
【关键词】年休假  工资报酬  仲裁时效  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  加班工资  休年  法定假日  日工资  正常工作期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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