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否适用特殊仲裁时效规定
2016-11-08分类号:D920.5;D922.5
【部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警察学院
【摘要】案情简介颜某自2000年1月19日到某集团公司工作,先后与某集团公司签订多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间是2014年2月12日,合同期限自2014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2月10日止;合同约定颜某担任采购岗位主管职务。某集团公司于2010年安排颜某休年休假10天,其他时间未安排其休年休假。2015年3月17日,某集团公司下达《员工内调通知》,自4月1日起将颜某从采购主管岗位调至某集团公司旗下的某店副店长岗位,颜某不同意调岗,经与集团
【关键词】年休假 工资报酬 仲裁时效 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 加班工资 休年 法定假日 日工资 正常工作期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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