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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行政许可能否适用综合计算工时规定

2016-10-08分类号:D920.5;D922.5

【作者】徐淳  
【部门】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要】案情简介申请人刘某于1988年与甲银行建立劳动关系,2008年11月1日甲银行与刘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刘某从事保安岗位工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刘某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但是该综合计算工时制并没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许可。甲银行安排刘某上班12小时,休息24小时。因甲银行没有支付过刘某加班工资,双方产生了争议,刘某将甲银行诉至仲裁委。庭审中,刘某主张,他的工作时间已经超出标准工作时
【关键词】综合计算工时制  加班工资  行政许可  工时制度  劳动合同  计算基数  工作时间  劳动关系  工资结构  加班时间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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