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事由中不能胜任工作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认定
2016-09-08分类号:D920.5;D922.5
【部门】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大学法学院 深圳大学法学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摘要】案情简介李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称某保险公司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现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公司则称:2015年9月10日,招用李某为营销经理,并与李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4个月。试用期期间李某没有完成公司的季度营销指标,故公司于3个月考核后,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关键词】录用条件 劳动合同 试用期间 劳动关系 仲裁申请 用人单位 单方解除 营销经理 劳动法律关系 代通知金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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