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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事由中不能胜任工作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认定

2016-09-08分类号:D920.5;D922.5

【作者】周国良  王坤  李坤刚  侯玲玲  程立武  
【部门】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大学法学院  深圳大学法学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摘要】案情简介李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称某保险公司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现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公司则称:2015年9月10日,招用李某为营销经理,并与李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4个月。试用期期间李某没有完成公司的季度营销指标,故公司于3个月考核后,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关键词】录用条件  劳动合同  试用期间  劳动关系  仲裁申请  用人单位  单方解除  营销经理  劳动法律关系  代通知金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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