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的瑕疵担保责任研究——基于《法释》[2004]14号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2016-05-05分类号:D922.297
【部门】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摘要】以民法中的瑕疵担保制度为理论基础,对工程领域的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这三组概念予以比较和分析,得出研究结论: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情形下,免除的仅仅是承包人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验收质量责任,并未免除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侵权责任和保修责任。
【关键词】竣工验收 瑕疵担保 缺陷责任期 保修期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建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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