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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与非法集资的法律适用

2016-07-01分类号:D922.287

【作者】王颖欣  李晓文  
【部门】太原警官职业学院  中国银监会  
【摘要】私募与非法集资的界定私募基金的投资人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私募基金对投资人主体资格、资产情况、风险承受力等方面有较为严格的限制。对于投资的对象,私募的要求也较为严苛;而非法集资的对象是不特定的,是面向社会公众的,并且对投资者的资格没有任何要求与限制。在2014年中国证监会通过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投资者"的资格有详细的规范。投资人不仅
【关键词】中国证监会  基金监督  投资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  不特定对象  风险承担能力  机构投资  法律适用  证券投资基金业  监督管理办法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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