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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误导性陈述的界定

2016-09-10分类号:D922.287

【作者】王通平  钱松军  
【部门】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证券法》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分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三类。实践中,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在性质上比较容易界定。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误导性陈述的界定和构成尚无清晰认识,给证券市场监管带来了很大困扰。本文通过考察误导性陈述的立法演变,总结其特点及表现形式,分析其构成要件,对误导性陈述作出界定,以期对证券市场监管带来实益。
【关键词】误导性陈述  重大性  理性投资者标准  预测性信息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证券市场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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