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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协同行为的证明

2016-03-10分类号:D922.294

【作者】宁度  
【部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摘要】本文主要从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和具体的证明策略三个方面讨论了协同行为的证明。协同行为的"默示"合意特点,决定了其只能通过间接证据来证明,也决定了其证明的困难性。但无论是在证明责任方面还是在证明标准方面,在反垄断法律并没有因为这种困难性为协同行为的证明设立任何简便性特殊规则。在协同行为的证明策略上,本文尝试引入概率论的贝叶斯定理,先对证据进行分类,并根据不同的证据组合,提出了三种可供遵循的证明路径。
【关键词】协同行为证明  责任证明标准  证明路径
【基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一般项目(编号201441)的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价格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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