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莱斯勒汽车垄断案的反垄断法分析
2016-03-15分类号:D922.294
【部门】南开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克莱斯勒汽车垄断案中,发改委的处罚依据值得质疑,因为其在处罚依据中仅认识到克莱斯勒汽车生产商与经销商之间签订的销售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4条,克莱斯勒汽车公司三家经销商之间签订的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3条的规定,但并未说明违反《反垄断法》第13条、第14条的反垄断法上的原因。此外,按照反垄断法原理认定垄断协议违法需要经过《反垄断法》第15条豁免条件的筛选。处罚依据忽略了这一关键环节。本文以克莱斯勒汽车垄断案为例,试图澄清对类似案例的处罚或判决所依据的真正反垄断法原理,为我国反垄断执法提供一些有价值的意见。
【关键词】横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 豁免 效率
【基金】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亚投行融资风险防控法律机制研究”[CLS(2015)D155]的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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